岗位设置
文件精神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岗位设置 >> 文件精神 >> 正文
武汉科技大学人才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00:00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武汉科技大学人才科研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科研资助经费包括国家和湖北省划拨的用于资助人才和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的经费、学校的配套经费、以及学校引进人才的科研资助以及启动经费。

第三条 被资助人才是科研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被资助人才依法据实编制科研资助费的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才科研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科研资助费超过300万元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科研资助费少于300元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总经费15%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十一)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条 被资助人才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根据科研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分年度编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学校科技发展院、财务处、人事处、所在学院对科研资助费的预算进行审核。

第六条 被资助人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七条 被资助人才聘任协议到期后,被资助人才会同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八条 人才科研资助经费通过验收并且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继续用于人才及其团队的科学研究支出。

第九条 人才科研资助经费使用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

第十条 学校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被资助人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其职责按《武汉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武科大科[2016]1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