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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00:00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武汉科技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鄂职改办[2013]119号)有关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分级暂行办法》(武科大科[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种类型进行申报。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为讲师,初级职务为助教。
教师原则上只能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未经同意不得申报其他系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 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 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
(六) 身心健康。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7及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5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及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及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5及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及以上。
年龄45岁及以下的申报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231,下同),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 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及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及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及以上。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申报者,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 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及以上,可以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 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1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七条 教学和科研条件
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种类型之一进行申报,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必须满足附表1—附表6中的相关要求。申报讲师、助教职务者,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必须满足附表7中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 不满45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教授,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经历。
(二) 临床课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要有两年的临床工作经历。
(三) 申报教授需指导过硕士研究生(不含公共基础课和专职辅导员教师)或主讲过研究生课程;申报副教授需担任过班主任或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社团组织指导教师,或承担过一年以上院系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四) 根据鄂政发201566号文件精神,理、工、管学科人员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副教授,必须有在省内企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申报教授、副教授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审。
第九条 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的评审。
(一) 教授
教学为主型暂不实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其中第1条为必须条件(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2项及以上;
2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发表在B及以上期刊的学术论文要求或增1出版的学术专著要求,或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属于ESI高被引论文;
3获国家级奖励(限前3名)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1名);
4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境)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5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6、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名或单项比赛冠军;
7、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00元;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180万元
(二) 副教授
教学为主型不实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其中第1条为必须条件(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1
2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2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的学术论文要求或增加1出版的学术专著要求,或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属于ESI高被引论文;
3、获国家级奖励(限前5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3,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
4、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及以上;
5、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或单项比赛冠军;
6、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5万元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教学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获奖证书,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六) 侮辱、诽谤、诬告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被评审人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一条 教师在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减免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条件;医学院教师参加临床实践,当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计算机、高等数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但是论文、项目和经费数量不低于规定要求的2/3(不含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科研条件中已经单独列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专职辅导员申报的“代表论文”数);设计、美术类教师发表在期刊上的1创作成果可折算为相应级别的期刊论文,但是折算篇数不能超过规定科研条件的1/2
第十三条 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教师职务系列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但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1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和科研条件(教学为主型)
附表2: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和科研条件(教学科研并重型)
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4: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教学为主型)
5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教学科研并重型)
附表6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附表7申报讲师、助教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


 
附表1: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教学为主型)
教学条件
①任现职近5年来,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
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近5年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3次及以上;
④获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参与,省级一等奖前8名、二等排前5名、三等奖前3名,校级负责人),或获学校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或获学校教学优秀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1次。
教研论文、教材条件(选一)
教研项目条件
其他业绩条件(选一)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教研论文,且主编1部教材(限第一主编);
②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教研论文。
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研项目。
①参与完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国家级排前3名,省部级排前2名);
②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2项,或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2项。
科研条件
代表论文条件(选一)
其他论著条件(选一)
①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
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1篇论文。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论文;
②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附表2: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教学科研并重型)
教学条件
①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近5年来须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
④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省(部)级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讲授2门及以上相关思想教育类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
科研条件
论著条件
项目或者奖励条件(选一)
代表论文
其他论著(选一)
①在A2类(社会科学类:A3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在B类期刊发表1篇论文且近两年新增ESI他引20次或近一年新增ESI他引10次;
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3篇论文;
③专职辅导员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2篇论文。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7篇论文;
②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论文;
③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论文,且出版1部学术著作。
①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且近5年个人主持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0万(社会科学类10万)或个人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00万(社会科学类20万);
②获国家级(前5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主持),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
③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获二等奖或在国家级比赛获优秀奖或主持省(部)级大型设计;
④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冠军队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在国家级赛事担任过主裁判;
⑤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附表3: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
(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教学
条件
①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科研条件
科研为主型
论著条件
项目或者奖励(选一)
代表论文(选一)
其他论著(选一)
①在A1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
②在A3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
③在B类期刊发表1篇论文且近三年新增ESI他引30次。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8篇论文;
②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6篇论文,且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③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6篇论文。
主持单项经费不少于60万(社科类不少于15万)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①在A2类(社会科学类:A3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
②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7篇论文;
②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论文。
①自然科学: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40万元;
②社会科学: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0万元,或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③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前3名)1项。
附表4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教学为主型)
教学条件
①近5年来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近5年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3次及以上;
④获学校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学校教学优秀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教研论文、教材条件(选一)
教研项目条件
其他业绩条件(选一)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教研论文,且参编1部教材;
②发表2篇教研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C类及以上期刊。
①主持完成1项校级教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教研项目(排序前3)。
①获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一等和国家级参与,省部级二等排前5名,三等奖排前3名,校级限负责人);
②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完成人(国家级排前5名,省部级排前3名);
③指导学生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或以第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1项,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1项。
科研条件
代表论文条件(选一)
其他论著条件(选一)
①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
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1篇论文。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4篇论文;
②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附表5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
(教学科研并重型)
教学条件
①近5年来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及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近五年来须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④专职学生辅导员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相关思想教育类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
科研条件
论著条件
项目或者奖励条件(选一)
代表论文
其他论著(选一)
①在A3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在B类期刊发表1篇论文且近两年新增ESI他引20次或近一年新增ESI他引10次;
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2篇论文;
③专职辅导员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1篇论文。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论文;
②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
③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且1部学术著作。
①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厅(局)级项目;
②获国家级奖(限前7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厅(局)级奖(限主持),且主持完成1项厅(局)级项目;
③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优秀奖及以上, 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入围奖及以上;或主持承担过厅(局)级及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④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有主裁判经历;
⑤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厅(局)级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附表6: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
(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教学条件
①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科研条件
科研为主型
论著条件
项目或者奖励(选一)
代表论文(选一)
其他论著(选一)
①在A1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
②在A3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
③在B类期刊发表1篇论文且近三年新增ESI他引30次。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6篇论文;
②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4篇论文,且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③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4篇论文。
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①在A2类(社会科学类:A3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
②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
①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论文;
②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
①自然科学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0万元;
②社会科学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75万元,或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③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1项。
附表7
申报讲师、助教任职资格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一览表
讲师
教学条件
①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及以上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承担1门思想教育类课程。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专职辅导员不少于64学时),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③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科研条件
论著
条件
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及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其他业绩(任选其一)
①获校级教学成果奖;
②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③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④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
⑤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
⑥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助教
①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学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②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
③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武汉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鄂职改办[2013]124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分级暂行办法》(武科大[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高级实验师,中级职务为实验师,初级职务为助理实验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实验技术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 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 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高级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8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以上;
4、大学专科(两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3年以上,大学专科(三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12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技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实验师工作5以上。
35岁及以下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31日),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 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3以上,可以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4年以上,可以申报评审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 助理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 高级实验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第(1)条和第(2)至(4)条中的两条:
(1) 按照教学大纲(或科研项目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主持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2) 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3) 参加过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多项成果;
(4) 指导或培养青年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效。
2、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并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且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
(2) 获市(厅)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
(3) 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1项;
(4) 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5) 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
(6) 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或学科竞赛获奖。
3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2)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二) 实验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教学大纲(或科研项目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2) 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 参加过科研工作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
2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效果良好,独立撰写3篇及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2) 参与完成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
(3) 独立设计2个及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3、任现职以来,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著作(或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1部。
(三) 助理实验师
能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地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法,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
第七条 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出版专业人员,经湖北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申报出版专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 罚 则
第八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较大或重大事故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获奖证书,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六) 侮辱、诽谤、诬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被评审人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由武汉科技大学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北省图书、资料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鄂职改办[2013]130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分级暂行办法》(武科大科[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为馆员,初级职务为助理馆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图书资料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 外语或古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 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以上。
45周岁及以下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31日。下同),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 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35周岁及以下年龄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三) 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以申报评审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5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以上;
(四) 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 研究馆员
1、主持、制定过3项省(部)级或市级及以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事业发展规划、科研课题报告等;
2、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或主编或独著1(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专著,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或主持建立大型专题数据库,并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二) 副研究馆员
1、参与制定过2项及以上省(部)级或市级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事业发展规划、科研课题报告等;
2、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B类及以上期刊;或独著1(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0字以上)专著,且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或主持建立大型专题数据库,并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三) 馆员
提出过一项及以上有关工作计划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等;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或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本人撰1字以上)。
(四) 助理馆员
参与过工作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参加本专业的有关学术活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 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经湖北省职改办批准,可以逐级破格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 罚 则
第八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较大或重大事故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获奖证书,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六) 侮辱、诽谤、诬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被评审人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 则
十条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参照图书资料系列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武汉科技大学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鄂职改办[2013]11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务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职务为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第三条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及资格证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医(药、护、技)岗位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卫生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 外语、计算机应用、执业资格、基层工作经历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 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 正高级
1申报主任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减去一年后,可视同医师执业活动时间,下同)6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12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14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45周岁及以下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31。下同),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2申报主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7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5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5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5年以上;
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25或中专毕业后30年,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按破格申报,按正常条件评审。
45周岁及以下者,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 副高级
1、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2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7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9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5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5以上;
(5) 从事本专业工16年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上,取得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医师工7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6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岗位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7年以上。
35岁及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2、申报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2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8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4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1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5以上;
(5) 从事本专业工16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7年以上;
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20年或中专毕业后25年,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按破格申报,按正常条件评审。
35周岁及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 正高级
1、临床、中医专业主任医(技)师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35,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非常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急症;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治及技术难题。对本专业临床工作具有全而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技)师讲授专题课至3;有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2、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能有效地组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3;有带教下级医(技)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主任药师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药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全面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积极参与建议临床科室有效合理用药,对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和科学报告,并依此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3;有带教下级药师不少于2名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的经历。
4、主任护
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总计不少于35。能对单位护理队伍建设、业务技术和组织管理提出积极有效的建议,能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具备不少于2个临床科室的管理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12学时;有带教主管护师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5、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3条中的1
(1)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及以上;
(2) 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8及以上,其中至少6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3)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及以上,其中第①条为必备条件:
① 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7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②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限副主编及以上,字数5万字以上);
③ 获本专业地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名)。
(二) 副高级
1、临床、中医专业副主任医(技)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5。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非常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急症;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医(技)师、进修医(技)师或协调指导研究生临床工作的能力;每年为下级医(技)师讲授专题课至2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技)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1名的经历。
2、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技)
担任主管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40。能独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参与制定专业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具有协助上级医(技)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有一定的教学组织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2;有带教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副主任药师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40周。协助上级药师进行科室业务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指导下级药师从事专业工作,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有组织初、中级药师的教学与培训的能力。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2次;有带教下级药师不少于2名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4、副主任护师
担任主管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总计不少于40。熟练掌握本专科常见及疑难、危重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配合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能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实施疾病护理,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具有协助上级专业技术人员对下级护理人员乾地技术指导和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具有护理工作管理能力。熟悉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不良反应及毒麻、危险药品的管理;熟练掌握临床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8学时;有带教下级护士、进修护士不少于2名或协助指导护理本科生、研究生临床工作不少于1名的经历。
5、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3条中的1
(1)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及以上;
(2) 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7及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3)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① 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6及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② 获本专业地市(厅)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7名)。
第八条 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湖北省职改办批准,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基层适当倾斜,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重点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有深入研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成果;
(二)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临床医学理论与临床技术理论知识,较深入系统地了解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工作实践,取得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运用
(一)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症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凡在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较大或重大事故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获奖证书,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六) 侮辱、诽谤、诬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被评审人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武汉科技大学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鄂职改办[2013]138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分级暂行办法》(武科大科[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职务为会计师,初级职务为助理会计师。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会计专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中、初级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高级会计人员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会计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会计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 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语、计算机应用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 身心健康。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会计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2年以上;
(二) 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4年以上;
(三) 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
(四)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达标学历或学位,从事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
35周岁及以下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31日),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 任现职以来,专业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2、主持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科研项目(课题);
3、制订过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
4、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 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2、主持过1及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1及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3、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市州及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市州及以上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贡献突出,得到市州及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表彰;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三) 专业学术成果。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2、出版1部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专业论文,其中至1发表B及以上期刊;
3、参与并完成国家级(含相应级别的专业学会)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含相应级别的专业学会)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或参与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在C及以上期刊发2专业论文,其中至1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4、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且C及以上期刊发表2专业论文,其中至1发表B及以上期刊。
第八条 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会计专业人员,经湖北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较大或重大事故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获奖证书,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六) 侮辱、诽谤、诬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被评审人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从事经济、审计、统计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参照会计系列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武汉科技大学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有关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分级暂行办法》(武科大科[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工程系列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工程专业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在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 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执业资格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 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并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并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45周岁及以下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31。下同),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5周岁及以下年龄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三)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评审确认;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四)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经考核评审确认;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 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1、专业技术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 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4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前3
(3) 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
(4) 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3以上(排名前3)
(5) 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0万元。
2、专业技术论文、著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2) 主持撰写并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1以上,且在C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及以上期刊;
(3) 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二) 高级工程师
1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 主持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或课3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或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2以上;
(2) 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3项以上,并为省(部)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3) 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工作3项以上,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参加中型以上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中型以上企业主要生产厂(公司)、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5) 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或在2项大、中型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担任中、小型工程设计、施工4项以上项目负责人;
(6) 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2项以上。
2、业绩成果满足下列之一:
(1) 获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参加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 研究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被省(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3、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2) 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三) 工程师
1、工作方面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 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完成所承担部门的工作任务;
(2) 主持完成市(厅)级工程项目或主持完2以上市(厅)级项目子项目的实施,其中一项获市(厅)级奖励;
(3) 组织实施规划、咨询、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得到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实施,或验收合格;
(4) 撰写的技术总结、技术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规程、规划方案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2、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1)至(3)条中的1条和(4)至(6)条中的1条:
(1) 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 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 技术成果被市(厅)列为推广或实施项目;
(4) 主持完成县(市)级以上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3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5) 在主持或主要参加中、小型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6) 在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或负责组织施工的工程2以上,通过市(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3、任现职以来,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著作(本人撰写1字以上)1部。
(四) 助理工程师
能够承担并完成本专业各环节的工作,编写有关技术文件,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能撰写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七条 破格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经湖北省职改办批准,可以逐级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较大或重大事故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获奖证书,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六) 侮辱、诽谤、诬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被评审人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条件由武汉科技大学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武汉科技大学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出版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北省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鄂职改办[2013]138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分级暂行办法》(武科大[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编审、副编审、高级校对;中级职务名称为编辑;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编辑。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全国统一考试后,中、初级出版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高级出版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出版单位承担出版物内容加工整理等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编辑人员申报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申报
(一)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出版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4、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5、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 学历资历条件
1、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编审职务任职资格:
(1)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编审工作5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13年以上,取得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编审工作5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编审工作5年以上;
(4) 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从事副编审工5年以上。
45周岁及以下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31日。下同),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
2副编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
(1)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工2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8年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工作5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10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工作5以上;
(4) 其他专业中级职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编辑工作满1,且与原专业中级职务任职时间累积5
(5) 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按上述从事编辑工作年限执行。
35周岁及以下者,原则上须具有硕士学位。
(三) 能力业绩条件
1编审
(1) 期刊文字编辑年均在本刊责编稿件40篇(复审、终审按1/3计算)以上或编辑文稿的文字量在30字以上(纯学术性期刊可酌减)。
(2) 任现职以来,期刊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10以上,科技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18以上(复审、终审按1/3算),或获省部级及以上3以上。
(3) 任现职以来,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4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或独立撰写出版相关专业论、译著或与他人合作论、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文字在15字以上),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2副编审
(1) 期刊文字编辑年均在本刊责编稿件35篇(复审、终审按1/3计算)以上或编辑文稿的文字量在25万字以上(纯学术性期刊可酌减)。
(2) 任现职以来,期刊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8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录)16篇以上(复审、终审按1/3计算),或获省部级及以上奖2篇以上。
(3) 任现职以来,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3篇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或独立撰写出版相关专业论、译著或与他人合作论、译著1(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文字在10字以上) ,且在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B类及以上期刊。
第六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出版专业人员,经湖北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申报出版专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出现较大或重大事故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四)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获奖证书,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的;
(六) 侮辱、诽谤、诬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被评审人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武汉科技大学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学术著作的说明
(一) 学术著作是指出版(有ISBN书号)的研究本学科专业学术问题的著作,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原创性。学术著作包括专著、合著、编著、译著和教材。教材不包含出版的习题集类教学参考书、辅导读物及辅导资料等。学术著作类别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为准。
(二) 学术著作在申报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中的字数要求
1、申报副教授:1本专著不少于10万字;1本合著,本人执笔字数不少于10万字;1本编著或译著,本人执笔字数不少于10万字;1本教材,本人须担任第一主编或执笔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申报教授1本专著不少于12万字;1本合著,本人执笔字数不少于12万字;1本编著或译著,本人执笔字数不少于12字;1本教材,本人须担任第一主编或执笔字数不少于12字。
3、申报人执笔字数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如书中未明确说明申报人执笔字数,则申报人需提供所有作者共同签名的证明,证明需含所有作者分别撰写的字数,并加盖出版社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二、关于论文的说明
(一) 论文范围的认定及要求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术期刊分级暂行规定》(武科大科【2014】5号)执行。
(二) 论文署名及排序的要求
1、申报人在本校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须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职到国(境)外访学、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发表的论文,本人的署名单位须有武汉科技大学。
2、申报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武汉科技大学和培养单位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申报人为第二作者,可视同申报人为第一作者,且此类署名排序论文最多只能使2申报职称。
3、申报人作为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生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如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并出示相关证明后可视同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三、关于纵向项目的说明
(一) 关于纵向项目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863”和“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级软科学、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政府其他部门的科技计划、国家博士后基金、教育部社科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和湖北省科技厅项目;省级教研项目是指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3、厅局级科研项目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环保厅、建设厅和文化厅等政府部门和武汉市政府的科技计划、湖北省博士后基金和有经费进入学校账户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二) 纵向项目署名及排序的认定
1、申报人在我校工作期间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教研项目,本人必须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参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研项目必须有武汉科技大学署名。
2、科研项目主持人的认定标准
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第2位可认定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第2可认定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可认定为厅局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申报人在项目中的排序以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或开题报告为准。
(三) 省部级重点(重大)或国家级科研项目中排序第2位认定为省部级或厅局级项目主持人的情况在申报条件中仅能认定一次。
(四) 项目均须通过学校科发院、教务处、高教所申报或备案,通过其他途径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四、关于奖励的说明
(一) 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国家星火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二) 省部级奖励是指湖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北省美术作品展览奖、湖北省教学成果奖。
(三) 厅局级奖励是指湖北省政府部门组织评审的其他奖励,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协同创新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五、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 同一项目或论文或著作或教材的成果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学术著作不同版本不重复计算。
(二)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国家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及国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区;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三) 体育专业类“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省级赛事”是指全省运动会、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省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比赛。
(四) 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展览,或是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展览。
(五) 职称申报条件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