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接受和派出国内访问学者详情
一、人选条件
(一)接受访问学者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作为学术骨干培养的优秀讲师;
2、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有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单位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二)派出访问学者
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已列入本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青年骨干教师;
3、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
对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研究生导师、优秀骨干教师,年龄可放宽到 45 岁。
二、接受单位、培养方式与研修时间
(一)接受访问学者
1、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我校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2、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访问学者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与能力,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
3、访问学者在入校一个月内,应和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并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工作计划表》(见附件2),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在学科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研修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
(二)派出访问学者
1、接受单位原则上应为“985”和“211”高校,所研修的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为本学科领域内知名的专家。
2、培养方式按接受单位要求,研修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
三、工作程序
(一)接受访问学者
1、每年11月底之前,申请接受访问学者的学院将下一年度拟接受的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姓名、课题名称及内容等报人事处。
2、外单位访问学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向学校人事处提交《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见附件1),并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3、指导教师审核申请人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同意接受并签字后由所在单位报学校人事处,并附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近三年科研成果证明,学校复审后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备案。访问学者于9月初入校。
(二)派出访问学者
1、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每年4月底之前申请派出访问学者单位将派出申请,包括明确研修要求和预期目的,以及拟派出人选材料送人事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签约派出。
四、相关费用
(一)接受访问学者
1、接受的访问学者须向学校交付进修培养费10000元/年/人(中西部骨干扣除当年国家资助),报到时一次性付清。选送单位负担访问学者的进修费、住宿费、工资、差旅费及医疗费等。
2、接受访问学者的校园卡和图书借阅比照本校流动编制人员办理,学校按一定标准提供住宿条件,收取住宿费。
(二)派出访问学者
1、派出骨干访问学者由学校承担培养费用总额,普通访问学者由所在单位支付或本人支付。
2、到外地研修的访问学者的住宿费由学校承担,比照接受单位博士研究生标准住宿,每年报销往返路费各两次。
3、派出访问学者在外研修期间,工资照发,津贴发放按当年学校的分配政策。
五、考核办法
(一)接受访问学者
1、访问学者学习期满,应在教研(研究)室以学术报告形式汇报工作进展及取得的成果,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中期检查表》(见附件3)总结研修成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导师须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表现、主要工作及成果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写出评语。经校人事处审核合格,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3、对于该项目的学员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及不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则作为一般科研进修对待。
(二)派出访问学者
1、考核办法同上。
2、《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和《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复印件送人事处存档。
六、管理与评估
(一)接受访问学者
1、访问学者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公开发表的相应论文及获得的相应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须在访问学者入校时与导师商定。凡我校接受的访问学者,须将武汉科技大学作为知识产权的第一归属单位。
2、接受访问学者的单位要提供必要的研修条件,加强对访问学者的管理。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指导老师不能认真负责,致使国内访问学者无法完成研修任务的,暂停该单位或该导师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二)派出访问学者
派出国内访问学者不得同时以博士后、外语培训、攻读学位等方式在外单位研修,如有此类情况,取消其国内访问学者资格。
七、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