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武科大人[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教师国际交流的力度,扩大公派出国研修和短期培训的规模,不断提高我校教师国际化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派出工作应坚持 “遵纪守法,实事求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学成回国”的原则。
第三条 派出工作要结合人才培养规划、学术梯队建设和学科发展需要,根据重点学科建设、新兴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
第四条 学校设立出国(境)人员选派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章 国家公派出国(境)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是指学校在职在岗教师由国家留学基金或国家交流专项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形式资助的公派出国。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组织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统一申报,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不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选拔条件
申请人除符合当年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为人师表、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一般应具有在本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应具有在本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少数重点学科和学术骨干,年龄可放宽到50岁。
3、申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教授(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职称。
4、申请国家公派普通访问学者,应具有副教授(或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申请国家公派做博士后研究,应具有讲师(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职称。
6、曾享受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回国后在校工作业绩突出者,回国工作满3年可再次申请。
7、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已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第八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应纳入学校教师进修计划之中。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方可申报下一年国家公派出国(境)。
第三章 单位公派出国(境)
第九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是指经单位同意以下途径派出的出国(境)人员:
1、校际国际合作计划中派出的出国(境)留学和工作的人员;上级部委(单位)资助或与我校有校际国际合作计划的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资助的出国(境)留学和工作的人员;
2、入选“湖北省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项目的人员;
3、学校批准的“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资助计划”和“骨干教师出国教学研修计划”项目的人员;
4、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外语短期培训的人员;
5、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参展、访问、讲学等人员。
第十条 选拔条件
1、申请人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申请人还应具有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用外语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2、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一般应具有在本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应具有在本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少数重点学科和学术骨干,年龄可放宽到50岁;
3、原则上,申请人为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一般须在本校工作时间满5年,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须在本校工作时间满2年,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须在校工作时间满1年;
4、曾享受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单位公派留学。回国后在校工作业绩突出者,回国工作满3年可再次申请;
5、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已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特殊情况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公派出国(境)应纳入学校教师进修计划之中。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方可申报下一年单位公派出国(境)。
第四章 自费出国(境)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境)人员是指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以下途径派出的出国(境)人员:
1、自筹经费出国(境)做高级研究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的人员;
2、获得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资助进行科研项目合作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3、自筹经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申请人应具有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运用外语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3、申请人为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一般须在本校工作满五年,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须在本校工作满2年,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须在校工作满1年。
第五章 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外停留期限和回校后再次申请出国(境)的期限:
1、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停留期限一般分3—6个月,6—12个月和2年。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
2、单位公派人员出国(境)期限:
(1) 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每次在外停留期限为12个月之内。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
(2) 每次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参展、访问、讲学等活动,在外停留期限应为1个月以内。因工作需要多次出国(境)开会讲学的,在外停留期限每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且需完成学校的岗位工作任务。
3、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者,在外停留期限按所去国家的学制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可延长的期限:出国(境)人员申请延期的,学校原则上一般不予受理,却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人员,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经人事处研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但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和留学国别。
第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预录人员,须按国家规定到指定地点集训,动身前须提前告知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并应如期返校。学员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学校为其报销培训费、书费、资料费、住宿费,培训往返差旅费1次。其总额为1万元包干使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者,培训等相关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政审前向学校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缴纳人民币1万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出国时间在6个月(包括6个月)以下缴纳人民币2万元,6个月以上的缴纳人民币4万元。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如按时回校者,保证金退还本人;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一律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境后两星期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汇报情况1次,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后每3个月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联系1次,汇报工作和留学情况,作为相应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一周内向本单位及人事处报到并将护照交由人事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验证,尽快按照出国协议要求提交在国(境)外工作或研修的考核表和书面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赴国(境)外期满回国后在学校服务期至少为3年:出国留学时间在3个月之内(包括3个月)的服务期为3年;在4—6个月(包括6个月)的服务期为5年;在6—12个月(包括12个月)的服务期为8年。如出国留学前原服务期未满,则未满的年限要追加累计,如有违约,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第六章 出国(境)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公派出国(境)留学期间,在批准期限前6个月(含6个月)内,教师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保留的工资性津补贴和基础性绩效等全额发放;从第7个月至第12个月,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保留工资性津补贴和校内福利等全额发放,但基础性绩效(生活性补贴、岗位绩效工资和责任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工资和责任绩效工资减半。经学校批准的延期期间的所有待遇停发。
第二十二条 自费出国(境)人员经学校后,自出国(境)当月起,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工资性津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停发。
第七章 出国(境)逾期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逾期人员指在学校批准出国(境)期限到期后,仍未返校的各类出国(境)人员。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逾期的人员自逾期之日起一切待遇停发。凡逾期超过3个月者,学校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逾期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的人员须一次性归还下列费用:旅费、境外的全部奖学金、生活补贴、学费、培训费、护照签证费等以及出国(境)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逾期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的人员还应结清的其他有关事宜:结清与学校(院、系、部、处)或教研室有关的事宜,如财务借款和所借的图书资料、技术档案及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逾期的人员要求转档、办理有关证明,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由本人须向原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或委托人)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办理完各项事宜,并协商解决好其他未了事宜后,有关职能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递档案和有关证明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对与学校签有协议或合同等法律文书而在国(境)外滞留不归的人员,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违约者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科大人[201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