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事政策 >> 省级政策 >> 正文
省人社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1日 00:00 发布者:人事处 浏览次数:

鄂人社发〔2018〕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省人社厅决定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管理权限下放至市州人社局、省直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组织

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三级岗位的设置与人员选聘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结构比例标准设置三级岗位,自行制定选聘条件、健全聘用组织、开展人员选聘、实施日常管理。

二、制定管理办法和选聘条件

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办法》(鄂人社发〔2018〕2号),建立健全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条件按照省内领先、本地区本部门一流的标准制定,应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三、统筹设置三级岗位数量

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一般应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设置;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省政府直属科研院所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40%设置;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重点科研院所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正高级岗位的35%设置。

四、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

(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应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直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各地、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选聘管理办法和选聘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省人社厅将加强对三级岗位设置和人员选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选聘程序及工作纪律的单位,责令及时整改,直至取消聘用结果,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和问责。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