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科大人〔2003〕10号
各院、部、处、馆、室、所、中心,公司:
《武汉科技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工 请销假 规定 通知
武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印发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事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 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期限
凡请假期限超过一天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1. 事假
教职工因特殊事情,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处理,事前须请事假。因私出国(出境)的教职工,可申请三个月事假出国。
2. 病假
⑴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校医院专人签发的病假诊断证明书(校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也须经校医院专人签批),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病休达半年者,须按学期递交相应市级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
⑵ 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恢复工作时,需凭医生证明,并经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意方可重新上岗,重新上岗三个月内旧病复发请病假(全休或半休)时,前后病休时间一并计算(半休两个半天按一天计算)。
⑶ 病休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3. 婚丧假
⑴ 婚假三天,晚婚者可享受增加婚假十五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⑵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三天。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或符合每四年探亲一次条件的已婚职工,其父母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去世,职工未享受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均可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4. 探亲假
⑴ 凡工作满一年的我校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分居两地者,可利用寒暑假请探亲假。教职工出国(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见习期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⑵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己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⑶ 已婚职工离婚或丧偶,只要离婚或丧偶的时间满一年,同时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⑷ 被录取为国内在职脱产研究生的教师,工资由学校发放又符合探亲条件的,其假期回家可从第二学年起,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⑸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配偶系我校在职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⑹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假及探亲待遇。
⑺ 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均不享受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
⑻ 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在寒暑假中进行。如寒暑假短于探亲假规定的假期,按探亲假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但在请探亲假时一般不能同时请事假。
5. 育产假
⑴ 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及湖北省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⑵ 产假:顺产90天,难产105天。属晚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15天,属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为其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延长15天。第一次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按产假休息30天,第二次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
⑶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务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视同病假。产假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按病假规定处理。
⑷ 凡晚婚晚育并在产后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满后可继续请哺乳假半年。
6.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其公(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假期待遇
1.每月事假五天以内,按天数扣发校内岗位津贴,计算公式为:校内岗位津贴÷21.5×事假天数;每月事假累计达六天及以上者,校内岗位津贴不发;事假一个月及超过一个月或当年事假累计一个月及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第一天起,停发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直至事假满期销假上班止。停发的日工资额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21.5。
2.因私出国(出境)从第一个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超过三个月学校将予以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3.每月病假十天以内,按天扣发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为:校内岗贴÷21.5×病假天数;每月病假累计十天及以上者,校内岗贴不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和各项工资性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工资性津补贴全额发放,校内岗位津贴停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和各项工资性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工作满十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和各项工资性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4.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校内岗津贴按实际假期扣发。
5.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6.女职工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放。哺乳假期间职务工资和其它工资性津补贴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和30%津贴停发。
7.旷工0.5个工作日扣发半月校内岗位津贴;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全月校内岗位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直至全年的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学校还将视情节予以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 准假权限
一般职工请假二天以内由所在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者,经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所在基层单位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处以上干部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含前述各类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生效。请假一周以上者须由校人事处签发“准假通知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申请出国(出境)探亲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由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对方邀请函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经校领导签批,方可离境。回国后,本人写出复工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到人事处报到。
3.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一周(出国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由校医院证明),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才能续假。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续假报告。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各单位应按职工请假性质分别计入职工考勤表,并将请假证明附于考勤汇总表后。
第六条 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或人事处销假,按时上班。否则,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七条 职工考勤
1.各单位要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
2.凡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主要考查出勤情况;教师主要考查平时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出勤情况。全体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坚持正常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对偶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部门负责人要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通报批评或在年终考核时降低其考核等次。
3.各基层单位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每月底将记载本月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的考勤表交主管部门。各二级单位对基层单位填写的考勤表进行审核并汇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下月5日前将汇总后的考勤汇总表(后附)上交人事处。
4.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勤工作,考勤员和主管领导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各单位领导不得擅自越权批假,不得在考勤中隐瞒真实情况。如发现越权批假和考勤虚假情况,追究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视情节扣发单位主管领导人1个月至3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
第八条 校办企业、后勤集团、承包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武汉科技大学准假通知单(存根)
请假人 姓 名 | | 职 务 (岗位) | | 所 在 单 位 | |
准假时限 及 请假事由 | 年 月 日 |
领单人签名:
武汉科技大学准假通知单
请假人 姓 名 | | 职 务 (岗位) | | 所 在 单 位 | |
准假时限 及 请假事由 | 同意 同志因 请假 天,时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人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武汉科技大学考勤汇总表
单位: 时间:
实有 人数 | 全勤 人数 | 缺勤 人数 | 假 别 |
公 出 | 探 亲 | 事 假 | 病 假 | 旷 工 |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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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缺 勤 原 因 | 起 止 时 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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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月19日前交人事处
负责人签名: 单位:(签章)
考勤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