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实施
“教师学位提升与博士化工程”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顺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人才资源环境的变化,为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教师培养管理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我校建设发展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学位进修提高,应从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团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鼓励进修、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修的学科和研究方向应同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
第三条 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并在设立博士点的学科和有博士点立项建设任务的学科加大推进实施“博士化工程”力度。凡1975年1月以后出生的本科学历教师,自2012年1月起,3年内应攻读硕士研究生,或通过研究生学位课程班等途径提升学历;设立硕士点的学科,凡1971年1月以后出生或2000年1月以后进校的硕士学位教师,自2012年1月起5年内必须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
第四条 对于不能达到第三条要求的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任职资格在原规定年限上增加两年,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第五条 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在校工作时间一般应满2年以上。如因学科建设急需,经过学院(部)和人事处批准后可以提前报考。
第六条 教师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办理审批手续。教师考取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后,应立即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并及时与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
第七条 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未经学院(部)和人事处批准擅自报考的,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执意离校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在职攻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取得双证并按时学成回校后,按学费的50%进行报销(2万元封顶)。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的教师,取得学历或学位(单证)后,按最高1万元标准报销学费。有条件的院(部)、系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和资助。
第九条 管理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等其它非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在职攻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凡在四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双证者,学校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凡在四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单证)者,一次性给予奖励5千元。
第十条 教师在职攻读委托培养研究生期间,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及科研工作量,并参加单位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前,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工资性津补贴和校内岗贴等福利待遇先行全额预发。年终考核后,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者,从第二年开始逐月追扣上一年发放的校内岗贴直至扣满12个月为止。
第十一条 教师在职攻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期间承担工作量的标准要求:
(一) 攻读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期间,第一年可申请全免教学工作量(在本校读研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一工作量),由所在学院(部)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经批准同意全免教学工作量者,学校不予发放第一年的校内岗贴。
(二) 从第二年开始,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第二年应完成1/2、第三年应完成2/3、第四年及以后应100%完成教学及科研工作量。
(三) 在职攻读申请学位研究生课程班,应承担全额教学工作量及科研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师在职委托培养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后,可申请科研启动费2万元;教师在职委托培养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单证)后,可申请科研启动费1万元。
第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并签订协议做博士后研究的本校教师(企业博士后除外),出站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科研启动费3万元;我校师资博士后出站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科研启动费1万元。
第十四条 赴省外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取得双证按时学成回校后,按财务有关规定,一次性报销三年(两次/年)的往返普通车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文前已取得学籍并且在读的在职博士、硕士的待遇按原办法和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攻读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教师取得博士、硕士双证后,应向所在学院(部)和人事处提供证书复印件(人事处审验证书原件),并将学籍档案交人事处存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科大人[2007]4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